2025年04月14日13时29分许,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荆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华城小区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撰稿编辑:冯清芳
审核监制:张国超
稿件来源:山东交警
制作出品:滕州交警融媒体中心
文章来源:
滕州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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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4日13时29分许,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荆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华城小区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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